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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房网信用房地产组发布了《2026年第一季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报告》。该报告是依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平台”)大数据,进而发布的季度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旨在通过平台及时反映行业信用数据和信息,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

 一季度不良信用企业和信息数量同比双降

  报告显示,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房地产信用平台收录了全国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共149623家。其中,被记录了行政处罚、欠税、失信被执行、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等不良信用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共计6550家,同比减少44.80%,环比2025年第四季度减少16.80%,涉及企业约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量的4.38%。

  房地产信用平台显示,2026年一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被记录的各类不良信用信息共计56057条,同比减少13.52%,环比增加205.16%。其中,欠税类型占比最高,共48529条案例信息,占比达到86.57%,其余依次为失信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信息,本季度无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行业不良信用类型集中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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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在欠税方面,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共计有2262家开发企业被公布出现欠税情况,同比减少71.89%,环比增加37.93%,约占全部开发企业的1.51%,共48529条欠税案例,同比减少15.44%,环比增加738.88%。但需指出的是,欠税案例的环比大增,与相关部门的披露时间存在高度关联。

  从欠税的类型来看,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主要的欠税类型。从区域分布看,辽宁、安徽和河南被公布欠税开发企业数量较多。

  失信被执行方面,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共计3127家开发企业出现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同比增加3.47%,环比减少32.43%,约占全部开发企业的2.09%,共5944条案例。从失信被执行的原因来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原因最多,约占48.96%;其次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约占40.44%。从分布区域看,河南、广东和贵州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开发企业数量居前。

  行政处罚方面,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被行政处罚的开发企业共1203家,同比减少13.27%,环比减少24.95%,约占全部开发企业的0.80%,共1337条案例。城管、市场监督、自然资源部门是主要的处罚实施部门。广东、山东和江苏被行政处罚的开发企业数量较多。

  此外,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发生经营异常有245家,同比减少36.20%,环比减少79.89%;共计出现1家企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情形,原因为逃避缴纳税款。

 行业信用状况呈现“总量改善、结构分化”特征

  综上来看,2026年第一季度不良信用企业和信息总量同比双降,行业信用“基本面”稳健向好。同时,中国房地产行业信用状况呈现“总量持续改善、结构深度分化”的特征。

  根据报告,2026年第一季度,房地产行业欠税企业数量同比减少71.89%,欠税案例数量同比减少15.44%;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数量同比增加3.47%,失信被执行人案例数同比增加12.09%;行政处罚企业数量同比减少13.27%,行政处罚企业案例数同比减少17.21%;经营异常企业数量同比减少36.20%,经营异常案例数量同比减少36.43%;重大税收违法企业情况与以往持平。

  不同省份之间的信用风险差异也较为明显。其中,河南在失信被执行、欠税、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四项指标中,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绝对数量居前。不过,从相对维度来看,河南本地房企基数也位居全国前列,结合企业存量规模折算相对风险率并不高,整体信用风险处于可控水平。

 房企债务违约均为存量主体,无“新面孔”

  报告显示,2026年一季度全国共有3家房地产债券发行人确认境内信用债券实质违约(不包括展期情形),涉及债券3只,同比增加1只,环比2025年第四季度减少3只;违约涉及债券余额31.8亿元,同比减少64.76%,环比2025年第四季度减少15.22%。

  境外债方面,2026年一季度有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境外债实质性违约(不包括展期情形),涉及债券4只,同比增加1只,环比2025年四季度增加3只。在涉及金额方面,2026年一季度境外债涉及违约金额约5.57亿美元,同比增加5.04亿美元,环比2025年四季度增加5.46亿美元;涉及债务余额17.7亿美元,同比增加14.976亿美元,环比2025年四季度增加14.047亿美元。

  从出险企业来看,本季度债务违约主体均为已暴露风险的存量出险房企,无新增首次违约房企,一定程度上说明房企债务违约增量风险基本可控。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提质

  2026年第一季度,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提质。国家持续深化住建领域信用治理工作,从中央部委顶层制度完善到地方省市落地细化,围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规范、失信惩戒管控、信用助企纾困等核心方向密集出台政策,持续健全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中央及部委持续夯实信用制度基础、完善信用监管框架。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渠道,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央行更新发布公共信用信息与失信惩戒两大基础清单。

  地方层面,则紧跟中央政策导向,密集出台配套信用施策举措。如广西出台市场监管领域信用豁免管理制度,湖南推进“信用+市场监管”新模式,上海明确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河北出台营商环境优化举措,强化属地房企信用监管与服务效能等。

  整体来看,随着行业信用制度体系持续完善,信息归集和评价机制不断健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信用合规不再是“加分项”,而是“生存项”。在制度趋严、数据趋全、惩戒趋准的大趋势下,主动维护信用记录、积极完成信用修复,正在成为企业经营的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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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工商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对于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公信力,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现就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

  (一)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收集会员企业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帮助会员企业减少生产和经营风险。

  (二)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要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行业协会商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操作流程,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评价方法、标准、结果等应当公开发布并提供查询服务。要依托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和协会网站,积极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提高诚信会员企业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

  (三)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可予以记载。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将会员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企业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

  (四)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企业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可以协助会员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提升会员企业综合竞争力,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五)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制定自律规约要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要广泛征求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专家研究论证,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对于没有制定自律规约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自律规约;已经制定或实施自律规约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针对性更强。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对违反自律规约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与政府、市场、社会形成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相衔接,形成联动效应。

  (六)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推动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行业惩戒机制。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符合行业特点的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提升行业社会责任绩效。

  (七)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标准化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诉、应诉工作,参与协调贸易争议。

  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八)完善法人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把诚信自律建设内容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章程,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水平。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完善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九)实行信息公开。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或者自身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鼓励广大行业协会商会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

  (十)推行诚信承诺。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后,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内容。要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增强诚信服务意识,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级民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金融、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门的诚信自律工作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带头作用,探索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诚信自律建设体系。

  (十二)建立奖惩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国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设,收集、整合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信用信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档案。对诚信自律良好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通过信用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深入开展以诚信自律创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将诚信自律建设作为自觉追求和普遍行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典型,使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行为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民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 全国工商联

  2014年10月31日

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