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在西安地区(含市属各区县开发区和在西安的中央部委、省属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征收、房地产交易、咨询代理、经纪中介和房屋维修、住房保障、不动产、房屋租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房地产业的工作者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和专业研究人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自愿交纳会费;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刊物和各种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