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成立于 1986 年,是由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中介服务、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房地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下设房地产研究和房地产中介两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办公室、会员综合部、编辑网络部、信息服务部四个工作部门。
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西安市房协。英文名称:Xian Real Estat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X R E T A。
第二条 本会性质: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是全市从事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征收、房地产交易、咨询代理、经纪中介、维修资金、住房保障、不动产、房屋租赁、房地产业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的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行业管理,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规范和发展行业的工作。
(二) 开展房地产业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预判房地产走势,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引导会员和房地产企业调结构,转方式,稳市场,抓机遇,促发展。
(三) 举办房地产行业的职业培训、专业讲座论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再教育等活动。
(四) 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发展国内同行业之间以及各开发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及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工作;开展行业评比竞赛、品牌推介、企业形象推介和房地产相关产品的展示活动。
(五) 办好会刊和网站,宣传房地产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收集编印房地产业信息资料,传播优秀企业文化,刊登优秀论文。按照市场要求,开展咨询、代办等业务服务工作。
(六) 承办政府部门单位转移和委托办理的各项业务。
(七) 开展行业纠纷调解。
(八) 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在西安地区(含市属各区县开发区和在西安的中央部委、省属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征收、房地产交易、咨询代理、经纪中介和房屋维修、住房保障、不动产、房屋租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房地产业的工作者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和专业研究人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自愿交纳会费;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刊物和各种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在任职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人选,并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上通过(或追补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三)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