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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浏览次数: 日期:19-03-20

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门,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住建(房管)局、公安分(县)局、工商局、物价局、司法局、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按照住建部、中宣部等七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及省住建厅、省委宣传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8〕202号)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次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公积金中心、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分工协作,联合行动,共同治理。
  三、整治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四、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1.统筹指导房地产领域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组织各单位广泛宣传治理工作重点、成效,配合牵头单位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我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等工作的正面宣传,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炒作、评论。
  3.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误导市场预期的新闻媒体,要依法教育、整顿、查处。
  (二)市公安局
  1.查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2.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泄露个人信息、造假骗购骗贷或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3.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4.依职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房管局
  1.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认真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
  2.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证明资料,统计、分析治理工作总体情况。
  3.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4.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垄断房源、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一房多卖等行为。
  5.查处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6.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的行为。
  7.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的行为。
  8.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9.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行为。
  10.依职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建委
  1.对参加违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