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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日期:19-07-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7日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西安市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8〕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上述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的,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

  配建公租房单位面积政府回购价由土地和建设价格构成,其中,土地价格按宗地出让起始楼地面价计入;建设价格暂按2800元/平方米计入,并由市物价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市场建设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

  第四条 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也可通过集中建设完成配建任务,集中配建项目的选址、规划等建设方案事先必须征得市房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西安市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执行。

  第五条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出让供应,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应。

  第六条 配建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实施的,应在首期配建公租房,具体按照《西安市配建公租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执行。

  第七条 配建公租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西安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下称安居集团)代为持有,并负责配建公租房的回购、接收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安居集团成立前,由市房管部门承担此项工作。

  第八条 市房管部门或安居集团根据年度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配建公租房建设和回购合同、配建公租房建设进度,编制配建公租房回购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安居集团成立后,应充分发挥融资优势,盘活存量资产、增加运营收入、减轻财政压力,逐步承担起配建公租房回购资金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九条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一)市规划部门编制宗地规划条件,明确宗地公租房配建比例、配建面积(含无偿移交面积、回购面积),并发送市国土部门、市房管部门。

  (二)市国土部门根据宗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建公租房土地价格,并发送市房管部门。

  (三)市房管部门根据配建公租房土地价格、建设价格(若有变动的,市物价部门应及时告知),核定配建公租房政府回购价,并发送市国土部门。

  (四)市国土部门根据配建公租房政府回购价等因素,进行土地出让,并在宗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公租房比例、无偿移交及回购建筑面积、政府回购价、分摊土地面积等条款。

  (五)发改部门受理项目备案信息。

  (六)市房管部门和安居集团审核配建项目建设方案,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回购合同》。

  (七)规划部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八)建设部门办理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手续。

  (九)市房管部门和安居集团负责按照配建合同约定,回购、接收配建房屋,并进行产权登记。

  (十)市国土部门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将配建公租房的产权登记至市房管部门或安居集团。

  第十条 商品住房项目集中配建公租房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一)开发区按年度拟定集中配建项目的建设方案,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在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复。

  (二)市房管部门与开发区签订《西安市集中配建公租房项目建设合同》。

  (三)开发区根据集中配建项目的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建资金缴纳标准。

  (四)开发区归集商品住房项目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集中配建公租房项目建设。

  (五)开发区负责拟定区域内调整为集中配建公租房的商品住房项目,集中配建项目规划住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多个商品住房项目应配建面积之和。

  (六)开发区负责按照配建合同约定,按期进行建设并将产权移交至市房管部门或安居集团(含配套公建部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确保配建公租房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改部门对项目备案申请中未列入配建公租房内容的,应提醒其进行补正。

  (二)市房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方案,并不予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回购合同》。对配建公租房未达到《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回购合同》约定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和移交时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参与资格。

  市房管部门对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的建设方案选址、规划等不符合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