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官方信息网站!

电话/传真:029 87639625丨邮箱:xafdch@163.com

 

详情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日期:19-07-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1日

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住房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问题为导向,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发展多元化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建立多层次的住房租赁供应渠道,引导居民住房租赁消费习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信息共享、便民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形成供应主体多元、供应方式多样、经营行为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市场规则明晰、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住房租赁多元化市场供应主体

  (一)支持发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增强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成立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的住房租赁业务,形成各类型住房租赁企业优势互补、协同发展。通过新建租赁住房、整合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收储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改建闲置商办用房等多种途径,有效增加市场供给,稳定住房租金,引导和平衡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大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等相关支持政策力度,促进各类型住房租赁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求,从开发销售单一经营模式向租售并举转变。在满足我市住房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用于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房源开展青年公寓、人才公寓、创客公寓、旅居养老公寓等差别化的住房租赁项目,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鼓励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承接住房租赁居间业务,加强行业自律、从业人员培训、房源信息核查和发布管理,实行明码标价,规范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四)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住房租赁公司或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利用专属的服务领域优势,挖掘并强化自身服务特色,依法拓展住房租赁业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人通过我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将自有闲置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三、增加租赁住房市场供应

  (六)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确保租赁住房用地与住房供应总量相适应。在我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的区域,落实居住用地“两个20%”时,在满足公租房土地供应基础上,为促进住房流通,提高住房利用率,推进职住平衡,可将不低于5%的共有产权房用地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优先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市场需求的租赁住房项目,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也可通过“设定自持比例、限地价、竞房价”或“限房价、竞地价、超过一定溢价率后转为竞自持面积和年限”等方式,有效增加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七)盘活存量用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由企业提出改建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调整规划,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应满足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条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后房屋不得以租代售或分割转让。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八)鼓励发展地铁上盖、交通枢纽周边租赁住房项目。通过加强规划统筹、完善政策配套,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城市功能结构的优化提升,鼓励发展地铁上盖及交通枢纽周边住房租赁项目建设,促进城市区域平衡、适度集中发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九)引导产业集聚区企业实现产业配套宿舍共享。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鼓励企业将自有产业配套宿舍在优先解决本企业员工住房后,可向园区其他企业提供租赁住房共享,形成资源互补、平衡发展。(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