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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E类人才发放租赁补贴的通知

来源: 浏览次数: 日期:19-03-25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住房保障部门: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改善人才安居条件,现将E类人才租赁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E类人才租赁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人社局认定的E类人才;
      (二)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落户且在职在岗;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享受其他人才安居、住房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等政策性、福利性保障政策。
      E类人才包括: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类实用性人才和特殊技能人才;具有硕士、学士学位,中级职称、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
      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其它实际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E类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E类人才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由市级和各区县、开发区共同承担,其中:城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市财政70%,区财政30%),开发区自行负担,其它7个区县由市县分别承担80%和20%。财政体制发生变化时,市县分担比例另行明确。
      三、申请资料
      申请E类人才租赁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E类人才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证明。
      (四)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六)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本单位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送至单位注册地的区级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核实资料完整性。3个工作日内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上报联审信息。
      (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联审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公安、税务、民政、工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联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联审结果反馈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联审结果进行终审,终审意见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终审结果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反馈终审结果。
      五、保障方式
      经审核通过的E类人才,可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中的一种保障方式。选择租赁补贴的,由各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向用人单位发放租赁补贴,用人单位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给E类人才。选择实物配租的,按照相关房源分配程序进行分配。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应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后停止且不再发放补贴资金。
      E类人才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可经用人单位向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转为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六、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享受E类住房租赁补贴人才的住房情况、婚姻状况、户籍状况进行年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享受E类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在职在岗和工作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离职或调动的即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享受E类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资金:
      1.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区域取得自有住房的;
      2.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3.被取消人才资格、收回人才认定书的;
      4.户籍转出我市的;
      5.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况。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E类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个人,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将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通报用人单位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相关证明,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资格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将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通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通知。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