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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申报新(配、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工作通知

来源:西安住建 浏览次数: 日期:20-11-25

       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西咸新区住建部门,各企业和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办综〔2020〕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12号)相关要求,为全面开展我市中央财政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加快我市租赁住房市场建设,切实发挥财政支持资金的作用。现就开展我市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总体范围

  1. 由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导建设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人才公寓、青年公寓、蓝领公寓等各类租赁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2. 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居住需求的租赁住房。

  3. 由各企业自行新建、改建的市场化租赁住房。

  (二)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项目

  新建租赁住房是指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按照相关审核程序,社会组织利用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包括自有土地),新建或配建房屋以租赁形式满足相关群体居住的住房。

  (三)改建租赁住房项目

  改建租赁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土地及建审手续完备或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已建成存量房屋,经改建以租赁形式满足相关群体居住的住房。

  二、申报主体

  申请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房屋不动产权利人或受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

  运营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住房租赁”,该企业未来主营发展方向应为专业化住房租赁运营管理。

  三、所需资料

  (一)新建(配建)租赁住房

  建设单位项目申报表、土地使用证、项目名称、项目区位、企业营业执照、建设方案【包括已开工/拟开工日期、拟竣工日期、项目规模、预算资金、资金来源、建成后房源量、拟对应租赁群体、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运营期限等、已开工项目进度)】。

  (二)改建租赁住房

  改建单位项目申报表、项目名称、项目区位、企业营业执照、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设方案【包括已开工/拟开工日期、项目规模、预算资金、资金来源、建成后房源量、拟对应租赁群体、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运营期限、已开工项目进度】等。

  四、相关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主体将所需材料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西咸新区住建部门进行登记。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按照要求收集汇总辖区内租赁住房项目并建立台账,后期进行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项目入库登记。申报表见附件,各相关单位可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