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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日期:19-12-13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社会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于1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西安市建设大厦A座1710、1712室),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书面反馈修改意见,不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9日

(联系人:李四鹏、史湘红  电话:87624421、89830263)

(受理时间:工作日09:00-12:00,14:00-16:00)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为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经营性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  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鉴定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三)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详见附件1)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鉴定机构应承诺其设备仪器在计量认证的有效期内;

(四)具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地基基础检测及主体工程结构检测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含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

(五)专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名,至少有1名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 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达到3年以上。

(六)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鉴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关教育培训,实行鉴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鉴定检测仪器设备、结构计算分析软件清单及计量认证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材料;

(五) 房屋安全鉴定业绩证明;

(六)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鉴定机构申请备案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由备案审核部门核准)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鼓励鉴定单位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章 鉴定行为规范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相应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依法出具鉴定报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日常诚信从业情况考评良好,无不良记录,并就实现客观、公正的鉴定要求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的,由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鉴定。委托方也可为业主代表或受委托的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在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布的关于检测鉴定费用的指导价范围内合理收费,不得有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鉴定方案,做好现场查勘、检测验算、综合评定等工作。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

(三)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出具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负责签字,并应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加盖注册专用章和鉴定报告专用章。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报告》,并将该鉴定报告同时报房屋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报告》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书的有效时限。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将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要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根据《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暂行规定》申请复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为鉴定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对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区(县)、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协助市住建局开展监管工作,负责日常检查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发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及时报请市住建局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名录中删除

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从备案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公布鉴定机构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具体信息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因违法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对纳入备案名录的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不良从业行为,社会单位和个人可向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25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房屋安全鉴定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两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三)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

(四)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或因鉴定失误发生较大事故的;

(五)未履行报告论证及备案等义务的;

(六)一个年度内受住建部门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市住建局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日起实施,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房屋安全鉴定必备设备清单 

      2.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附件1: 房屋安全鉴定必备设备清单.doc

附件2: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