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官方信息网站!

电话/传真:029 87639625丨邮箱:xafdch@163.com

 

详情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转发】关于启用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平台实施交易服务评价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日期:19-12-06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规定及要求,现将启用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信息平台(简称:诚信平台),实施商品房交易服务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平台记载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以下相关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部分基本信息为企业填报内容,发现有误的,我局将及时予以更正);


(二)因违反中、省、市关于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经核实后产生的记分惩戒信息;


(三)购房人对商品房交易服务的评价;


(四)商品房销售相关咨询投诉、企业对咨询投诉的回复、反映人对回复的满意度评价;


(五)购房评价排行、回复满意率排行等综合评价情况。


二、诚信平台的适用对象为:2018年1月1日以来,在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经营主体。


三、购房人、反映人可在市住建局官网“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信息平台”版块注册登录后,进行购房评价或咨询投诉。


四、购房评价时,购房人须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实名评价;咨询投诉时,反映人应当署明真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五、购房评价人、咨询投诉人应对评价及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言词适当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在诚信平台提交服务评价或咨询投诉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反映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发布侮辱、诽谤及谩骂言词的;


(三)捏造事实、歪曲情节,进行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信誉、声誉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诚信原则的行为。


经核实存在以上禁止行为的,市住建局有权删除相关内容,取消信息提交人的平台使用资格,被投诉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咨询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平台端进行回复。无法按时回复的,应及时向我局说明原因,未按时回复且未说明原因的,将予以暂停网签销售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人员提交虚假评价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暂停网签销售,并作为典型案例曝光处理。


八、市住建局可以将经查实的诚信记载和公示内容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布,并视其情节提供给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管理或信用考查的依据。


九、诚信平台将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推广至全市辖区范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