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从租赁市场主体管理,租赁房源信息内容要求、发布要求,租赁服务收费要求,租赁房屋安全,租赁企业监管,租赁平台建设、租赁金融业务管控等方面对租赁市场作出全方位指导。
划重点:
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动态监管房源发布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
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管控租赁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加强租赁企业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此次《意见》重点内容中,这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1、政府对租赁行业的监管力度空前之大。
一方面,目前租赁行业在全国范围内乱象层出不穷,情况严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视。
近期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在2020年重点工作中,住建部明确提出,着力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培育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探索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
同时,从此次出台的意见来看,未来的租赁主体将是租赁企业。
2、全面、从严管控租赁行业。
从信息发布主体到信息发布内容,到房源发布的动态监管、再到合同规范、服务收费规范、合同网签,对住房租赁行为全方位提出详细要求。
3、明确提出续约不收费。
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在收费前应需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同时,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4、闲置办公和厂房可改成出租房。
意见明确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未来,市场租赁房源量将会大增。
5、控制房屋租赁行业“杠杆率”。
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市场上有很多长租公寓,让租客使用“租金贷”等金融产品,分期支付房租,很多租客因此都被“贷款”。对租赁企业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提出明显限制,就是为了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
6、租金、押金等需纳入监管账户。
针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需要在银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在今年来,多地长租公寓暴雷,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模式,最后造成租客“钱房两失”,引起租客和房东矛盾。该项政策,能有效防范此种风险,保障了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7、政策保障,避免出租毒房子。
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在目前租赁市场,住房甲醛超标、“毒房子”横行,因承租房装修“有毒”而患病的新闻屡见不鲜,太需要政府部门来对出租住房的装修提出要求。
近两年来,我国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非常严峻。长租公寓暴雷频发,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希望此次新规,能有力肃清目前租赁市场的诸多乱象,让租客租的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