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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意见稿发布!租金上涨过快时,政府可采取措施

来源:西安阳光售房网 浏览次数: 日期:20-09-10

     9月7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稿将于10月8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从条例细则来看,住房租赁条例意见稿包括八章,分别是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济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作为住房租赁方面的首个条例性文件,住房租赁条例非常细致。

  在出租和承租方面,要求厨房、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还涉及到租金问题、押金问题、暴力腾退问题等。

  尤其针对近两年来租房纠纷中高发的续租是否还需缴纳中介费、被中介诱导使用了租金贷款、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这些问题,此次细则也有了明确规定。

  每一条细则都能在目前的租赁纠纷中找到事例。有力保障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将能有效减少租赁纠纷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在长租公寓屡屡暴雷的当下,住房租赁细则,在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方面有着极大的意义。

  在此次的细则中,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政府对租赁行业的支持。细则中,指出地方政府要将住房租赁纳入地方年度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从土地和房源层面保障了租赁住房的供应。

  此外,国家大力支持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发展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租赁企业质押租金收益权。从资金层面,有效解决了租赁企业的现金流问题,促使租赁企业能够长久健康发展。

  细则亮点如下

  1.阳台、厨房等不得出租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2.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或降低租金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3.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4.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5.不得采取暴力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住房租赁合同应进行网签备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租赁企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8.续租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9.信息发布平台应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真实性负责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10.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

  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11.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12.支持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13.支持租赁企业质押租金收益权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14.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