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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共有产权房:承购人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 日期:20-02-15

        2月13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修改稿)》(下称《修改稿》)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在供应对象及条件方面,文件在此前的政策基础上增加覆盖了港澳居民,同时进一步明晰承购人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取得产权5年后方可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在建设标准上,《修改稿》提到,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修改稿》称,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已承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其家庭成员不再另外享受本市住房保障的政策,包括申请承购共有产权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

  在申请对象方面,《修改稿》划分了本市户籍居民和新市民两类群体,在原方案基础上修改了申请要求,增加覆盖了港澳居民家庭及个人。

  其中,本市户籍居民是指,需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的家庭或个人;或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且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可以申购。相比原方案,修改了“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要求。

  新市民群体,是指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包括在粤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个人。

  《修改稿》提出,该类住房采取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确定。相比原方案,修删了“该类房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10-20%”表述。

  为进一步明晰产权划分,《修改稿》强调,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此外,《修改稿》提及,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照按份共有财产抵押登记规定及时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要求的,可优先享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代持机构不与承购人共同承担抵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