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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地方新标准

来源:西安晚报 浏览次数: 日期:23-01-06

        1月5日,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我市发布地方标准《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标准》,即日起西安将明确城镇住宅类建设项目应设置访客车位、非机动车位,商品房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5%;鼓励建设项目自行超配建停车位,并降低机械车位占比要求;提升居住、医院、学校等停车需求矛盾较大类建设项目的车位配建标准。

  面向城市交通新格局 停车分区优化

  《标准》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全市各区及开发区(含西咸新区直管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一类地区:环城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环城路和二环之间、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四类地区:全市各区及开发区(含西咸新区直管区)内其他地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此外,《标准》在停车分区脉络基础上,结合现状和规划城市用地情况、路网运行情况、轨道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对停车分区进行了优化。因一类区现状非居住类建设项目停车场使用强度低,规划轨道站点800米覆盖率90.22%,鉴于轨道交通发展水平高、小汽车出行量少,道路整体运行状态较畅通,依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9)要求,对一类区采用停车限制配建策略,将下限调低,调整为“上、下限”控制;将站城融合重点区[南站(CID)片区核心区,北站片区核心区,东站片区核心区]、市级商务中心及商业商务节点(国际陆港服务中心,高新锦业路中心,曲江CCBD片区,能源金贸区)、副中心(西咸核心区)提升为二类区;将制造与服务融合区、文化创意旅游区[创新港、文教园片区,软件新城,机场片区,渭北工业组团,航天板块,会议中心、纺织城片区,南站(CID)、北站片区、东站片区核心区外围]提升为三类区。

 明确建设项目须配建

  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

  《标准》明确,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其中,机动车停车位包括一般机动车停车位、访客车位以及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城镇住宅类中的商品房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5%,城镇住宅类建设项目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子母车位折算后总数不得大于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8%;访客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5%,且不得出售或出租,不应设置为子母车位或微型车位,访客车位宜紧邻建设项目出入口或地下坡道出入口集中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标准》规定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宜设于地面,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并宜单独设置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另外,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按照每个车位至少1.5平方米计算停车场面积,停车场可供各类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

  鼓励建设项目

  自行超配建停车位

  《标准》鼓励建设项目自行超配建停车位,同时,因机械车位实用性较差,其占比有所降低。

  《标准》明确城镇住宅类建设项目地下车库大于一层的,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建设项目机械式停车位不应设置在地面;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城镇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比例不应超过20%;商业、商务金融办公、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比例,一类地区不得超过30%,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不得超过25%,四类地区不得超过20%;其他各类建设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

  但对于建设项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和机械车位占比,以及独立占地的停车场项目机械式停车位占比不做要求。

 明确各类公共建筑

  配建车位要求

  《标准》明确,保障性住房机动车位应提高,且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0%,综合型商业、商务金融办公(0902)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5%;提高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对新增的独立门诊、社区医疗、血站、急救中心(站)、疾控中心建筑物机动车位配建提出要求,满足停车需求;提高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增加其图书馆、体育场馆机动车位配建要求,提高其保障性住房机动车位配建要求;配建有公交首末站或公交枢纽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行10%的折减;轨道端头站周边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不进行折减。

  此外,《标准》提高了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单车的车位数量,规定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或共享单车车位的项目,且每处车位数不小于25辆,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住宅类项目折减后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含公共自行车车位和共享单车车位)不得小于原标准的50%,其他类别项目不得小于原标准的40%,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自行车车位或共享单车车位应使用方便并满足对外开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