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官方信息网站!

电话/传真:029 87639625丨邮箱:xafdch@163.com

 

详情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市场 > 正文

天津发布二手房买卖网签新规 下月起正式施行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 日期:21-11-02

        【摘要】11月1日,记者从天津市住建委官网获悉,该委发布《市住建委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二手房的全交易流程进行系统性规范,新规将从今年12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11月1日,记者从天津市住建委官网获悉,该委发布《市住建委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二手房的全交易流程进行系统性规范,新规将从今年12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经纪机构网签经纪服务合同时,应查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和委托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并将出售人身份信息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号录入网签系统进行匹配核验,凡通过核验的方可网签服务合同并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对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信息,经纪机构应向买受人明示;对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或已办理查封登记等被依法限制转让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托。这也进一步提升了房源信息真实性。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凡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由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应认真核对买卖双方出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凡买卖双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经核对信息有误的,不得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对于买卖双方需对买受人、房价款及房价款交付等重要信息进行修改的,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买卖双方应持已签署的协议和相关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书面确认,退还已交付的房价款后,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收回已签署的协议并销毁,通过网签系统删除原协议信息,买卖双方再重新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对于买卖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网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