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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来源:中房网 浏览次数: 日期:24-10-11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通知明确,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使用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活动:房源应当具有权属证明文件,且房屋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房源规模不少于十套;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据悉,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