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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2024年3月底前购房可用公积金支付首付

来源: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日期:23-11-20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北政办〔2023〕52号)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北海市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网签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向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海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北海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等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附件1)执行。
  二、合同网签备案
  (一)售房企业应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与购房人在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并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办理网签合同备案。
  (二)对已在网签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建部门凭《北海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表》以及合同备案资料予以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方式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如确需撤销、解除的或者确认无效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与购房人应及时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公积金申请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北海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北海公积金中心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
  (三)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