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西安市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我局:
1.电子邮箱:283786488@qq.com;
2.来信寄至:西安市市级机关凤城九路办公区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西安市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4日
(联系电话:61329068)
西安市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工业建筑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修缮、结构加固、外立面及屋面改造工程;
(五)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配套电梯加装、更新、更换、拆除工程。
国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本办法所列限额同步调整执行。
第三条 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共治工作原则,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街镇”)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强化街镇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联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依据“基于风险、分类监管”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高风险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判定标准由市住建部门制定。
第四条 依托西安市智慧住建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住建平台”),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统一归集监管信息,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急、资源规划、教育、民政、体育、机关事务、工信、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行业领域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街镇和区级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二)明确辖区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职责分工,形成全覆盖、分片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体系;
(三)配齐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将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督办、激励、问责机制,定期开展分析研判、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街镇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化管理机制,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制度;
(二)明确小型房屋市政工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网格员,增强人员力量;
(三)统筹辖区小型房屋市政工程信息登记管理,优化、规范信息登记服务,建立监管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基本情况;
(四)组织开展日常网格化巡查和安全生产检查;
(五)对高风险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实施重点监管;
(六)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违法施工行为开展现场处置,将超出权限的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受理辖区安全投诉举报;
(七)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加强事故警示教育、风险告知,督促责任主体做好班前教育和作业安全交底。
第八条 区县住建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指导属地街镇具体实施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
(二)定期对街镇开展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对街镇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指导街镇对高风险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实施重点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为基层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四)对辖区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统筹处置上级交办、街镇移送、12345热线转办的安全举报线索。
第九条 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市级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抓好本行业领域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街镇移送、自身排查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查处。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包括:信息登记、安全监管、执法处置、完工销项。
第十一条 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通过智慧住建平台办理信息登记。线上操作存在困难的,可前往属地街镇线下窗口申请工作人员协助填报。申报人对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该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的依据,不替代规划、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定审批、备案手续,申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另行办理各项法定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小型房屋市政工程信息登记,应当提交以下通用材料:
(一)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有关权属、身份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身份材料;由建设单位办理的,还应提供业主授权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工程委托合同或协议书;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凭证。
第十三条 属于高风险小型房屋市政工程,除通用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组织方案;
(二)施工单位有效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文件;
(三)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还应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街镇负责辖区内信息登记材料受理工作,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
(一)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智慧住建平台完成登记确认;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修改意见;
(三)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需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四)涉嫌违法建筑的,不得办理信息登记。
申报人在街镇线下窗口提交材料的,工作人员核验无误后,协助申报人将完整信息录入智慧住建平台。
小型房屋市政工程信息登记、街镇日常巡查、区县住建部门专业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信息及完工销项等全部监管信息,统一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动归集、实时推送。
第十五条 各街镇和区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要求,对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业巡查和执法处置。
第十六条 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申报人应当申请完工销项;街镇现场核实完工状态后,在智慧住建平台办结销项手续。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小型房屋市政工程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重点加强高风险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管理。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清单、高风险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管理要求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不因出租、外包、承包等合同约定转移免除。
第十八条 承接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第一时间报告项目所属街镇。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街镇依托网格开展辖区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全覆盖摸底排查,重点核查未依法登记、无证施工、违法建设等项目。
(一)发现未按要求办理信息登记的,督促限期补办登记;
(二)发现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区县住建部门处理;
(三)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移交区县住建、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街镇按照分级分类管控要求,对已完成信息登记的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常态化巡查,巡查重点内容清单由市住建部门制定。
(一)对高风险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至少开展两次安全检查;对周期长、安全风险系数高的项目,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二)对一般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开展随机安全抽查;对过程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三)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住建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组织专项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步核查本行业领域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类闭环处置。
(一)发现未登记、工程安全隐患,当场督促临时整改,将线索移送区县住建部门核查处置;
(二)发现消防、特种设备、燃气、违法建设等问题,当场落实临时管控措施,将线索移送对应法定主管部门核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举报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施工行为。街镇收到举报线索优先现场核查处置;涉及行政处罚、重大安全隐患、跨领域复杂违法情形的,移送区县住建部门处置。区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接收、核查、处理、移送、回复全流程闭环机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与合法权益;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责任;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警示、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履行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临时性房屋建筑、军事房屋建筑工程等,按照有关专项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