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天津市公积金中心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加大对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助力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其中,办法提到,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将首套、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由100万元、5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100万元。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首套、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由120万元、50万元提高至144万元、120万元。
提高第二套住房计算贷款额度的账户余额倍数。将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调整为不高于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延长二手住房贷款最长期限。将二手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
据悉,上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办法,贷款受理日期在2026年2月1日之前的,可贷年限及额度仍按《贷款办法》施行前的政策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缴存人贷款申请之日。